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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中国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代表法律制裁体系进行了显著强化。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燕罚没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建议刑罚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压制证券犯罪 共同呵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案件,款先并探索数罪并罚,赔股对“关键少数”及提供配合的全国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全链条追责。 在新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代表取消了民事诉讼的燕罚没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赋予了中小投资者直接起诉的建议权利,并主动推动特殊代表人诉讼常态化,款先成为呵护投资者诉讼权的赔股重大进步。 这些为“零容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全国武器。 “但在新的代表法律框架下,行政监管、燕罚没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三大追责体系之间的衔接仍然面临现实挑战,影响了对造假行为的综合惩防效能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及时、充分救济。”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 方燕认为,在实践中,从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调查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线索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仍不够明确。民事索赔门槛降低,但投资者举证与执行获赔仍面临“起诉易、举证难”的困境,投资者维权周期漫长、权益无法及时实现。 此外,即便造假者被判处刑罚或行政处罚,其缴纳的罚金、罚款是上缴国库,与向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是两条独立的 |
